一、合作医疗病人在入院时,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保证以本人真实身份接受治疗。所报姓名、性别、年龄都应与户口簿、身份证、合作医疗证一致,否则无法办理报销。
二、超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农合)范围用药的药品和基金不予支付费用范围,患者有知情权,医生要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同意使用时要签署同意书。
三、住院补偿标准:
住院补偿金额=(住院总费用-自费药品-其他自费项目-起付线)×补偿比例。
1.住院起付线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我院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为200元。
(2)原则上,每次住院均需扣除起付线; 肿瘤病人年内因同一疾病多次住院,只需扣除一次起付线;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只需扣除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
2.住院补偿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我院属于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支付为25%。
3.住院补偿封顶线为每年1月1日前政府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调整。
四、报销住院费用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材料:①有效住院医药费发票 ②住院疾病证明书③详细医药费用清单 ④合作医疗卡(一卡通) ⑤户口簿 ⑥新农合参合发票 ⑦病人身份证 ⑧经办人身份证;如果您是扶贫精准户,除了以上材料之外,您还需要携带:①扶贫精准手册 ②到当地政府开具一张扶贫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五、关于尚未入户的参合农民报销住院医药费规定:①到相关部门办理入户后报销 ②有村委会经办人签名证明当事人与户主关系,给予报销。
六、婚后户口未迁到户主户的参合者,因病住院报销医药费用时,需提交本村委会证明,证明内容包括:①患者与户主关系 ②患者属农业户口 ③患者未迁入该户 ④村委会经办人签名及加盖村委会公章。
七、转诊证明:由县内转到地市级以上医院住院者,须提交有效转诊证明。
八、其他材料及证件:相应类别患者才须提交(如:新生儿住院补偿需提交《出生医学证》;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需提交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属交通事故者,需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自驾机动车辆致伤的,需提交有效驾驶证照、行车证等等)。
九、住院发票丢失的,不能用复印件报销。
十、报销期限:凡当年度未能及时报销的医药费用,必须在第二年3月份前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吸毒、戒毒、戒烟、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美容、整容、镶牙、配镜、免疫接种、计划生育和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品;违法、犯罪、或有法定赔偿主体、或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工伤、被雇工伤、医疗事故、他伤、他杀等;以及其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
十二、我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如果您对合作医疗政策不理解,请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咨询,电话:7866963,城乡居民保险股办电话:7827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