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好消息
以后看病又省钱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有新变化~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贵港市医保局发布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
1.提高门诊医疗统筹限额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
医疗机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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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门诊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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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门诊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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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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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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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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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宽参保条件
对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3、扩大城乡居民生育待遇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4、门诊统筹服务点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关于中断缴费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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